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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惠企政策解读——— 同安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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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2

第一部分:厦门市同安区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

 

一、飞地企业和注册地虽不在我区,但实际经营地址在我区的企业的转移扶持政策

1、转移工作企业财务费用补助:

2015年度纳税1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

2015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家补助0.5万元。

2、税收返还奖励:

自成功转移当年起,三年内按不高于其年度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政策阐述是三税,但自5月1日起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取消)的80%给予企业扶持奖励。(约年度总纳税额的15%)

3、其它企业政策

自成功转移当年起,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申请并享受我区出台的各项企业发展扶持、人才引进、纳税大户表彰、企业服务保障、社会公共服务保障等。

4、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企业服务中心     韩波     7553210

* 备注: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移才可享受上述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厂房新建、扩建,设备购置、技改提升等

1、对企业在本区金融机构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贴息,但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其中:对于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60%补助;对于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70%补助;对于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80%补助。项目贴息补助在企业达到项目投入序时任务的情况下,采取每年一申请一补助,单家企业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对年度申报并入统的工业固投达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对年度申报工业固投达500-3000万元(含)的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3000万-5000万元(含)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的,奖励8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财政局        张耀鑫    7028455

              同安区企业服务中心  韩波      7553210

三、加快推进生物与新医疗产业发展的奖励

1、2016年1月1日后,新注册迁入我区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和机构,按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给予企业分类分档租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新落户的生物与新医药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其研发成果在我区转化或营业收入在我区纳税的,给予分类分档研发创新科技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受理部门:同安区财政局     张耀鑫      7028455

四、鼓励和培育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奖励

1、对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增量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其中:10%<增长率≤20%的,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部超过10万元;20%<增长率≤30%的,按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部超过30万元;增长率>30%的,按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零售企业年零售额>50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你年营业额>1千万元,按零售额(营业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年零售额(营业额)增长率>30%的,按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设立并负责管理和运营平台的企业,落户平台的限额以上企业总营业额达到30亿元以上,给予5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同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6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对负责外贸平台管理和运营的企业,以落户平台企业总营业额30亿元为基数,达到30亿元以上的,增量部分给予1‰的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受理部门:同安区商务局      郑璐颖     7558968

五、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奖励扶持

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营业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50万元,在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时,可申请以下奖励:

1、企业自新建(增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其,一年内建成竣工的,单栋6层以上(含6层)且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栋厂房60万元补助;超过9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的补助。并对使用的货梯按购买价的30%给予补助。

2、规上企业拆除≤2层旧厂房,并建设≥6层新厂房,拆除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拆旧建新期间租赁厂房生产的,按不超过拆除建筑面积实际支付租金总额(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12元)的70%给予补助,最长不超过一年。

3、企业利用富余厂房引进归上工业企业承租,且承租方上年度产值超过3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承租方的注册地址和税收管护关系变更至同安区后,给予出租方以下奖励:

a)对业主前两年租金收入产生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b)每引一家优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企业租用闲置厂房的,一次性补助企业6个月的租金(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12元)。

5、企业通过购置空置厂房、低效土地进行增资扩产的(含股权转让交易),按合同交易金额的3%(股权交易的按交易评估价)对受让方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需与政府授权部门就竣工、投产等相关指标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必须承诺自享受扶持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返还全部扶持金。

受理部门:同安工业集中区管委办   郭勋毅  13859930003

六、建筑企业奖励扶持

1、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厦统计的产值,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产值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增加5万元。对本区建筑业企业当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产值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增加2万元。

2、我区企业在本区自主承建的工程,获国家工程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获省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获市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奖励2万元,获评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奖励5000元。

3、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至2018年。

受理部门:同安区建设局     卓永强     7025471

七、工业企业增产多销扶持

1、工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都比上年度增加1千万至5千万元(不含)的归上工业企业,按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增加5千万至1亿元(不含)的,按增加额的1.2‰给予奖励;增加1亿元至2亿元(不含)的,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增加2亿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归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3、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申报年度区级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技改项目,按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区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上限200万元。

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九、强化企业统计

1、2016年起,新增“四上”企业,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过新增入库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二年工业产值、批发零售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第三年保持15%以上增长的,再奖励10万元。

2、规上企业高管子女(非本区户籍)就学,可享受照顾政策。

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同安区商务局     郑璐颖    7558968

        同安区发改局     范世高     7222873

十、总部经济扶持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本区的总部企业:在同安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我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各项税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年度对我区财政总收入贡献在8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在400万元以上;企业用地的投资强度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的要求且年度税收贡献达每亩20万元以上。

2、新注册设立的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数据指标满足上述条件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3、新注册设立不占用土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总部营销中心进行总部结算缴交税收的企业,年度对同安区财政总收入贡献5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4、原注册地在同安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企业用地每年每亩达20万元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年度对我区财政总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或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在500万元以上;利用本企业现有土地,增资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享受《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扶持的企业,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5、企业在同安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税收,不列入总部企业认定考核条件。

(二)经营贡献奖励

1、从市域外新引进的企业总部(不含房地产业),自企业工商注册完毕并认定后,按其年度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奖励80%,后三年奖励40%。母公司(或同一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区已设立的企业(且满足原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下同)在新引入总部结算中心后,年度两税区级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新引进企业总部结算中心年度两税区级留成时,需扣除存量企业减少的留成部分。

2、我区原有的企业总部结算中心,以2015年企业总部结算中心纳税情况为基数,对当年度两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前两年奖励80%,后三年奖励40%。

(三)办公用房补助

1、企业总部结算中心当年区级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10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250万元——50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6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3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

2、承租期间,企业不得将自用部分转租,否则按租金标准补交以前年度已享受优惠的部分。

(四)人才奖励

注册至我区的总部结算中心,参照《同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或“银城113”人才引进政策等有关精神,给予企业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

有效期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企业服务中心  韩波    7553210

               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同安区商务局       郑璐颖   7558968

               同安区财政局       张耀鑫   7028455

十一、商标、专利、品牌发展、质量提升奖励

1、企业首次获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取得出口免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分年度)获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起加奖10万元。

2、企业首次获福建省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省级示范企业、出口质量提升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不分年度)获两项以上省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起加奖8万元。

3、企业首次获厦门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市级著名商标和市优质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企业被核准注册一个同安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企业通过ISO9001、获得GS、UL,CPSC、CE、PSE、JIS、CB、ROHS、CSA、FDA等国外认证的,每项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项。

6、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十二、参展补助

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每个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1.5万元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同一次展会享受补助的展位数以3个为限;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企业服务中心    韩波   7553210

十三、众创空间扶持

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租用现有场所设立众创空间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除享受上级政策有关场租补助外,另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与上级补贴叠加后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场租。经认定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主体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十四、支持行业商协会活动的奖励

1、首次在我区组建区级(含)以上行业商会(协会)的奖励10万元,市级(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在我区举办行业商会(协会)年度活动的,参照会议规模等级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总补贴费用不超过在同安所有市级费用的60%,其中:全国级≤30万、本省级≤20万、本市级≤10万、本区级≤5万。每个行业商协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工商联       柯雅莲    7022582

十五、加快智能制造,促进机器换工

1、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本市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要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企业,按不超过近1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入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位于国内行业前五强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符合总部企业的还可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并购海外或者市外科技型企业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封顶10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心和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建立500万元;支持国家级的研发机构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对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封顶2000万元;在厦新设立但未引进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后,可按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封顶1000万元。

5、智能装备企业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6、我区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不含税总价的20%、15%、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规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中标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年新增配套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7、我区企业研发的属于国内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现金工业控制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和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并分国家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分别给予20%、50%的保费补贴。

8、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我区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9、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计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万元;对面向我市工业设计机构提供工业设计成果展示、交易和工业设计孵化的,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落户我市,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封顶100万元。

10、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采购设备享受相关政策;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价企业补助金额封顶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11、有效期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十六、促进电商平台发展

1、对经评审认定的具共同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

2、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驻率达40%以上的电商基地,经评审后按每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基地上限100万元。被认定为国际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基地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3、对上年度第一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对非第一次纳入统计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网络零售额存量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按其增量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200万元。

4、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新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和获准开展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

6、对符合我区“银城113”人才政策相关条件的,享受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保医疗、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7、对电商企业在厦门设立自助投递终端50个以上(含50个,下同)、每个自助投递终端不少于50个智能投递柜的,经评审认定后,按自助投递终端个数给予岛内每个2万元、岛外每个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以后年度按新增个数补助)。

8、对重点电商平台企业、应用企业上年度租用或购入的办公场所按200元/m ²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最多补助3年。

9、对被确认为重点电商企业的,其上年度新建或新租(合同3年以上)的快件集散中心、电商配送中心、境外仓、进口保税仓等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其仓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m ²,单个设施补助上限100万元,单价企业补助上限300万元。在台湾地区或“海丝”沿线重点国家设仓的,追加50%补助。

10、通过院校、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电商专业人才的,给予企业最高1500元/年.人培训补助,企业自主培训的给予最高1000元/年.人培训补助,单家企业最多补助3年。电商企业上年度电商营业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每年最多申请10人,1000万-1亿元的20人,1-10亿元的30人,10亿元以上的40人。

11、电商企业符合我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相同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可按“就高”原则选择扶持政策。

12、本扶持政策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至2018年。

受理部门:同安区商务局     郑璐颖     7558968

十七、上市扶持政策

(一)入选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

1、工商注册及国、地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二)实施上市财税扶持

1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2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区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3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给予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企业的奖励分两阶段兑现:明确募集资金投向本区时(项目开工)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投资完成后(项目竣工)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4对于我区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高管人员,根据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区投入情况和税收情况给予奖励。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给予发放,同一公司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企业或高管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区投资的,参照享受第三点第2条第3、4款扶持政策。

6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税收在本区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于该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奖励100万元。

7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享受第三点第2条第3、4款扶持政策。

8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9区上市后备企业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三年内(含当年),当年度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级区级留成部分按25%给予带项目资金扶持。如在三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转入上市后续扶持,不再享受本优惠。

10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依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11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12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13本意见有效期2015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

受理部门:同安区发改局    陈加欣    7310137

 

注:每家企业当年获得的各项补贴,一般不超过其该年度创造的区级税收留成部分。


第二部分: 科技扶持政策解读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1、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2、投资落户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具体认定条件和办法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

二、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1、专利资助资金及奖励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7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维持专利权满6年的每件资助1000元;

(2)小微企业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元;

(3)小微企业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元;

(4)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5)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6)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000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7)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8)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专利发明人1000元;对在校学生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学生500元;    

(9)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家奖励;对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家奖励。

2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补助

(1)对列入厦门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的:小微企业按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补助,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个项目,每年确定不多于30个项目;其他企业按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补助,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个项目,每年确定不多于20个项目。

(2)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给予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奖励

(1)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

(2)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5)被认定为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6)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7)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企业分别入选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入选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后,又入选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政策文件:《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6】40)

三、企业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经市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省市级工程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万元。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如获得省财政资金专项补助的,市财政资金补足至以上资助金额。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评估良好的工程中心,给予2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省市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无偿资助。资助资金用于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2、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在厦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补足500万元经费资助。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80万元资助。对于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经评估优秀的,根据其申报资助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政策很快会再修订,标准会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样)。

主要政策文件:《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30号)、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经技【2009】8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6〕33号)

四、创新型企业扶持政策

1、对已通过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助,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补足30万元的资助,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补足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2、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创新项目。在相同或相近情况下,优先立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项目。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科联〔2012〕52号)

五、科技计划项目扶持

市科技局每年都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对重大平台项目、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等项目进行扶持,有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力度是比较大,重大项目可获得上千万资金扶持。市科技局与财政局每年会发布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布下一年度科技计划类别、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扶持方式,组织指导企业申报下一年度科技计划(市科技计划都是当年申报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各个企业可对照申报指南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

政策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264号)

第三部分:厦门市经信局惠企政策解读

 

、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的政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

(一)奖励对象: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季度产值(指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同比增长8%及以上,其他工业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及以上。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认定。

3、季度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较上年同季度相比有增长的。

(二)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按当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业企业,根据当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和25%及以上进行分档,按当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75元、0.15元奖励。

2、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

3、单家工业企业季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金额1000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不予奖励。

(三)有效期:符合条件的每年每个季度均可申请。

(四)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许书江  7108450

二、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的政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通知》(厦府【2014】108号)

(一)奖励对象:

1、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五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2、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用地标准(2014年版)》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3、企业已安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

(二)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项目用地未按土地出让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不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奖励标准: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新建或改建部分,从企业开始缴纳“两税”之月起计算,缴满12个月的“两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有效期: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三、货梯补助政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

(一) 奖励对象:

1、企业应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资信等级。

2、对投资新建或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含4层)并新增货梯。

(二) 补助标准

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 其他事项

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四)有效期:符合条件的每年均可申请。

(五)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陈适芬 7022319

四、规下转规上奖励的政策依据:《关于研究工业稳增长政策专题会议的纪要》(厦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342号)

(一) 奖励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首次由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即原来没有纳入规上统计,经统计部门认定首次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根据《纪要》精神,核定企业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三)有效期:符合条件的每年均可申请。

(四)受理部门:同安区经信局  叶雄关 7300278

五、《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6]15号)

   (一)支持智能制造

1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本市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的,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的,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行业龙头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并购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业的我市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我市企业采购本省生产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的,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规模以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给予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带动市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市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可达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可达800万元。

4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予以扶持。对本市企业研发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软件系统,最高按销售价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的,最高按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二)支持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

    1支持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

    采用事后补助或事后贴息方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且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限之前已经支付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额度最高可达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贴息率最高可达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补助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2支持两化融合

鼓励信息技术在制造业的集成应用,促进工业产品、基础设施、关键装备、流程管理的智能化,推动产业链向高端跃升。对市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1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可达100万元。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支持研发创新

    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以及生产工艺革新,以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已经投资额的25%,项目最高资助额可达100万元。

    (四)支持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50万元;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不同产品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奖5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等荣誉的企业奖励80万元,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等荣誉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五)支持制造业服务化

    1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是对年生产性服务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本市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支持制造业主辅分离。是支持制造业企业“裂变”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面向行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年生产性服务(不含服务本企业)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工业设计发展。是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项目给予设计企业合同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可达20万元;对服务于我市工业设计机构的公共服务平台最高给予设备和软件投入30%的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落户厦门的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六)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

1是支持物联网感知技术、应用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研发,补助额度最高可达研发总投资的10%,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2是对实现规模化推广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物联网应用项目,给予应用项目的本市研发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金额可达100万元。

3是对取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机构正式颁布标准的主导企业或其他机构,按照国家级、行业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申请程序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5月底前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将明确年度扶持重点、申请条件、需提供的材料、申报时间等事项,有意申报的企业可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经信局申报资金扶持,具体申报情况请关注市经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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